证明标准也被称为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裁判者对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所要达到的认识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不同于刑事诉讼中证据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有三类,分别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较大可能性标准。
1.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则。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据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确信无疑的程度,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原则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必须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才能最终被法院认定。
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较大可能性标准原则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