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罗楚杭)接送小孩上下学是父母的必修课,为保证小孩准时上下学,大部分父母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将小孩接回家中。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记者21日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表示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系某学校的数学教师。某晚,张某在学校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打算去接读初中的女儿。在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张某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当晚加班的事实。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在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线上,张某下班后去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长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三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这项工作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成年父母亦需要工作赚钱养家,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这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相应的接送小孩路线也应属于合理路线。因此,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